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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方荒山秘密解剖尸体事件真相 警方荒山秘密解剖尸体窃取器官?

2015-02-08 来源:未知

贵州警方荒山秘密解剖尸体事件真相 警方荒山秘密解剖尸体窃取器官是真的吗

近日贵州青年遇害警方荒山解剖尸体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刑事案件法医解剖尸体本无可厚非,为什么此事闹得这么大呢?经近日的一则新闻来看,起因是警方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解剖,引起家属的质疑,认为有窃取器官的嫌疑。那么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呢?让小编跟大家一起看一下吧。
 
今日,有媒体披露“贵州望谟县警方未通知家属,深夜荒山上解剖死者尸体”一事,当地就此展开调查,办理此案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被停职。关于网传“摘取器官”一事,警方在多方见证下重新进行尸检,鉴定无摘取器官情况。
 
望谟县“1.28”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成功告破,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对于家属质疑的“家属未到场就尸检”一事,县公安局已经就此事展开调查,并对办理此案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进行停职处理。



 









法医秦明:
我发表了新文章:昨晚很多朋友AT我一条新闻,标题是:“贵州青年街头遇害,警方秘密荒山解剖被指窃取器官”。看完只言片语的新闻报道后,我如鲠在喉,夜不能寐。起个大早说两句

 
本来是个难得的周日,可以好好睡个懒觉。但我几乎一夜没睡。
 
昨晚很多朋友AT我一条新闻,标题是:“贵州青年街头遇害,警方秘密荒山解剖被指窃取器官”。看完只言片语的新闻报道后,我如鲠在喉,夜不能寐。
 
想来想去,不得不起个大早,写上几句,说一说我对此事的观点。既然是人,角度不同、观点也不同,所以这一篇文章很有可能引起不少朋友的不满,欢迎大家拍砖。
 
对这个屌炸天的标题,我们逐一解读。
 
首先,我们说一说“秘密解剖”。
 
很多朋友已经开始问我了,你们经常秘密解剖吗?
 
这个标题所谓的“秘密解剖”,是指警方在尸体检验时,没有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可见:1、是否决定解剖,是公安机关的权力范畴。2、一般确定是刑事案件的尸体,必须确定死因作为法庭证据,所以必须解剖。3、不管家属到不到场,尸体解剖工作也必须进行。4、只有在决定解剖之前确定身份的尸体且可以通知到家属的,才需要通知家属。
 
那么,本案在从发案到决定解剖这一点时间内,没有确定尸体身份或联系不上家属,就丝毫无过错可言。
 
但从目前的新闻报道看,本案发案后,警方可能知道死者身份,而且没有主动联系家属。那么,警方确实存在程序瑕疵(在一起刑事案件复杂、绵长的办案程序里,这个环节只是一个很小的环节,所以只能用“瑕疵”形容)。即便是这样,通知死者家属的责任是办案单位,而非法医,所以很多人指责法医也是错误的。
 
另外,我觉得,从法律层面看,办案出现问题,就应该依法处理责任人,这个无可厚非。但是从道德层面看,很多警察都抱着“尽快破案,给死者一个交代,给家属一个交代”的想法,忽视了办案程序。至少,当地警方第一时间破案,还了逝者一个公道,他们不应该被唾骂。
 
在实践中,不可否认经常存在为了尽快发现线索、尽快破案而第一时间尸检的现象。我相信,这件事情也是给刑警和法医们提了个醒,尽快破案必须建立在程序完善的基础之上。
 
其次,我们说一说“荒山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国家行业规范)规定: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你以为法医都好“荒山解剖”这一口?
 
很多边远贫困的地区,都没有建成尸体解剖室。当地的法医只有“打游击”。公众场合不能解剖吧?人家家里不能解剖吧?那么不只有找一个僻静无人的地方?
 
你以为大冬天或酷夏天,在野外解剖很过瘾吗?
 
我告诉你,夏天在野外解剖,你要承受高温和阳光直射,很多法医因此都会被晒褪皮。冬天在野外解剖,可以把你的双脚冻僵。而且没有排风、没有下水,身上会沾满尸臭久久不去,尸体上的蝇蛆也会在法医身上肆掠。而且,你蹲四个小时,试试。
 
有没有尸体解剖室,不是法医说了算的。那么《规范》中所说,不具备条件就可以拒绝尸检,公安机关的法医做得到吗?公安机关的法医不受公安机关领导管吗?
 
为了世俗,为了风化,法医才会选择去阴冷的野外尸检。从道德层面上看,他们不该被唾骂。
 
最后,我们说一说“窃取器官”。
 
这个话题一直是谣言老大、搏眼利器。
 
@江宁公安在线 婆婆在这个话题的辟谣上可谓是用心良苦,甚至都“献身”了。可是,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个愚蠢的谣言居然还在流行。
 
偷器官不用配型的?器官是螺口或卡口的灯泡想摘就摘?摘器官不用无菌场所摘下来的器官能用吗?......
 
“炒腰花”已经炒了这么多年了,农民不知道,媒体你也不知道?
 
按照这则新闻的标准,法医岂不是靠着“卖器官”就能开上兰博基尼?
 
之前说的解剖通知家属到场,也是为了见证,而不是为了监督法医有没有窃取器官!
 
有朋友说,媒体有监督的权力,所以可以有怀疑,你们警察也有解释的义务。我回复他:“请在你‘怀疑’二字前面加个‘合理’。”
 
合理怀疑可以,不合理的怀疑就是造谣,不要为造谣找借口!
 
之所以写这篇文,就是我觉得法医群体被这则新闻抹黑了、侮辱了。
 
我们这个全国只有一两万人的小群体,拿着微薄的工资、做着别人不愿意做的工作、忍受着恶劣的工作环境、承担着巨大的责任。我们这个群体不该被媒体肆意抹黑、侮辱!
 
把法医抹黑成“卖肉的”,侮辱的不止是法医,还有无辜的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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