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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被陌生男子打 6岁儿子痛哭呼救

2017-07-24 来源:未知

  母亲被陌生男子打 6岁儿子痛哭呼救:“妈妈,妈妈,救命,救命!”看着妈妈被乱棒打倒在地,年仅6岁的亮亮(化名)失声痛哭并大声求救。当刘女士睁开眼,腿部已经血肉模糊,这时打人的两名陌生男子已经逃离…

母亲被陌生男子打 6岁儿子痛哭呼救

  据监控视频记载,此事发生在大连市青少年宫对面一停车场内,时间是7月15日中午12点20分许。

母亲被陌生男子打 6岁儿子痛哭呼救

  讲述停车场里,被两名陌生男子用铁棒打倒

  刘女士家住在中山区,今年31岁,是位单身妈妈,她平时以经营网络服装店为生。6岁的儿子经常在市少年宫附近的一家英语培训班上课,母子俩平时生活的还算安稳。

  7月15日中午12点多,孩子补习班下课,刘女士接孩子准备离开,就在停车场里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儿。如今再回想起当时的情景,刘女士依然感到害怕。

母亲被陌生男子打 6岁儿子痛哭呼救

  刘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带着孩子往停车场里走,当距离自己的车还有两三米的距离时,她一手拉着孩子一手在包里翻车钥匙,而就在此时,停在她车对面的一辆车里下来了两名男子。

刘女士当天穿的鞋沾满血迹

  “他们俩手里拿着铁棒子朝我们母子俩的方向径直走了过来。”刘女士说,当时她感觉不对劲,下意识的保护孩子,将孩子拉到了自己身后,可随后两名男子就冲了过来抡起棒子打在了她的腿上,她当时就倒在了地上。


母亲被陌生男子打 6岁儿子痛哭呼救

刘女士当天穿的鞋沾满血迹

  视频双方没有交流,两名男子打人后逃离

  刘女士说,孩子当时被吓得哇哇大哭,一边喊“妈妈”,一边喊“救命”。而打人的两名男子并没有顾忌孩子,依然拿铁棒子打她。

  “铁棒子有一米多长,我用胳膊护着腿,胳膊和腿都受了伤。”刘女士说,大约过了十几秒中,当她睁开眼时,满身是鲜血,打人的两名男子已经离去。

刘女士当天穿的鞋沾满血迹

  “这两个人我不认识,他们不是对钱,也不是对孩子,目的很明显就是打我。”刘女士说,事发后附近一名好心人帮忙报了警,警察很快赶到,将她送到了医院。

  记者了解到,虽然事发突然,但两名男子打人的全过程却被停车场的监控摄像头拍了下来。采访时,刘女士也给记者提供了当时的监控录像。

刘女士当天穿的鞋沾满血迹

  记者看到,当日12点20分许,刘女士和儿子出现在监控视频中,母子来手拉着手本是悠闲的往停车的位置走,突然画面中跑过来两名男子,双方没有交流,两名男子拿着棒子直接将刘女士打倒在地,过程中旁边的男孩也坐了在地上。

  隐情离婚一年半,曾和前夫有矛盾

  事发当日至今,刘女士一直住在医院,经过诊治,目前她身体两处骨折,小腿为较严重,身体还有多处软组织损伤,生活不能自理。

  刘女士表示,自己平时为人低调,做事小心,没结交什么仇家,父母早已退休在家不问世事,更不可能有什么仇家,对于打人男子什么来路她不清楚。如今,自己躺在医院最让她难受的是想念儿子。自己当着孩子的面被打,孩子目睹了这一切,恐怕对孩子的一生都会有影响。

  采访中,刘女士告诉记者,自己与前夫在一年半前离婚,最近由于孩子抚养的问题,双方发生过矛盾和纠纷,如今这一切是否与前夫有关因为暂时自己没有证据,所以她也不能确定。目前她只希望警方尽快查明真相,让她跟儿子有个安定的生活。目前,警方对此事已经介入调查。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相关标准与问题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 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1990年3月 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

  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 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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