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银行机要室 欲吞银行10亿被起诉
2017-07-26 来源:未知
伪造银行机要室 欲吞银行10亿被起诉: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银行机要室欲吞银行10亿
2017年7月24日上午,一起合同诈骗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指控,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三名被告人分工明确,冒充银行高管、伪造印章、证照,设下重重圈套,骗取浙商银行签下40亿元协议,其中安徽神草堂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草堂公司)女老板邓某某涉嫌诈骗10亿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印章与被害单位签订虚假理财协议,骗取被害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合同诈骗金额40亿元,被告人邓某某合同诈骗金额10亿元;
被告人夏某某帮助被告人施某某、邓某某伪造印章及相关真照,被告人施某某、邓某某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施某某、邓某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案情复杂,本案未当庭宣判。
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双方采用伪造印章的方式,以购买理财产品为由,与银行签订合同,因银行属于金融机构,还可构成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相比普通诈骗行为,诈骗金融机构性质更为恶劣,也是国家严厉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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