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男大闹交警队 把“实刑”听成了“死刑”
2017-07-26 来源:未知
醉驾男大闹交警队 把“实刑”听成了“死刑”:近日,山东济南槐荫交警查处了一名严重醉酒的酒司机,把交警“会判实刑”的警告听成了“死刑”,在交警队里闹腾了近两个小时,撕碎文书拒绝配合调查。就在五个月前,这名驾驶员就已经因为酒驾被槐荫交警查处,此刻还处在驾照暂扣期间。
醉驾男大闹交警队:
7月12日晚10点左右,槐荫交警大队西外环中队民警正在经六路铁路桥西下桥口开展酒驾集中查处,一辆棕色尼桑车沿经六路自东向西开了过来。在距离检查点三四十米处突然停了下来,意图躲避检查。
“驾驶员是名中年男子,应该是喝了不少,酒精呼气测试值达到193mg/100ml。”
槐荫交警大队西外环中队民警刘萌介绍说,让民警感到后怕的是,被查时棕色轿车后座上还坐着一名未成年的女孩,此刻已经沉沉入睡。
“男子说话已经含混不清,走路摇摇晃晃不肯配合民警执法。”刘萌说,被查后虽然已经喝大,但男子还不忘关心坐在后座上的女儿,口口声声说:“这是我女儿,要是出什么事你们负责,我跟你们没完。”但是,男子始终不肯出示证件,也说不出家人联系方式。
后来,坐在后座的女孩被吵醒,说出了母亲的联系方式,民警才与男子家人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立即赶往现场。因为拒不配合执法,民警将男子带回中队进一步调查。
在交警中队,民警经过核查,男子姓吴,现年35岁,曲阜人,常住济南市中区。
面对交警的询问,吴某情绪激动,甚至把民警递上的文书撕碎,声称不把女儿安顿好就不配合询问。
把“实刑”听成了“死刑”:
民警告知吴某,已经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家人正在赶来,他女儿也有人照顾,不用担心,并警告他配合调查,如此高的酒精值涉嫌醉驾有可能要判实刑。
谁知,酒醉的吴某却把“实刑”听成了“死刑”,这下更不干了,始终揪着这句话不放,一定要民警说明白凭什么判他死刑。
“我酒驾了我承认,你拘我个三个月五个月的都行,罚款我认交,但你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判我死刑,你给我说清楚。”
刘萌介绍,吴某在交警中队纠缠了将近两个小时,始终不配合询问,其间他的父亲、妻子和女儿都过来劝他配合调查,他的妻子甚至都流下了眼泪,但吴某始终不为所动,一定要交警给个说法,一再告诫家人:
“不用给他们(交警)说什么”
“我今晚上还不走了,我看谁能判我死刑”。
见吴某情绪激动无法完成问询笔录,民警喊来120在中队提取了吴某静脉血液样本检测酒精含量。之后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将他带到了槐荫交警大队交通肇事处理中队讯问室约束醒酒。
这次属于严重醉驾,上次酒驾与妻换座位
目前,吴某的血检结果已经出来,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0mg/100ml,是醉驾标准的两倍还多,属于严重醉驾。
民警在核查中发现,这已不是吴某首次酒驾被查。
就在五个月前,他就曾被槐荫交警西站中队民警查处过酒驾。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在此次的整个查处过程中,吴某都对其女儿表现出极强的爱护,一直“警告”民警不能动他的女儿。但是,两次酒驾被查时,女儿都坐在他的车后座上,首次被查时车上还坐着他的妻子。
当时是农历正月十二,交警中队正在清源路查酒驾。吴某驾驶的轿车在距离检查点不远处停下,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妻子换座位时被交警发现。
醉酒驾驶的刑事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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