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板杨成杰猥亵12女童 情人段丽芹帮忙拍照
2013-09-03 来源:未知
幼儿园老板杨成杰猥亵12女童 情人段丽芹帮忙拍照河北廊坊某私人幼儿园老板杨成杰,对园内12名幼女实施猥亵、奸淫,于去年被警方控制。后经调查,该园无证非法经营,且杨成杰有重婚行为,近日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杨有期徒刑20年。
三童进京治疗猥亵案成焦点
“爷爷是坏人,摸我屁股。”当拉着姥姥的手说出这些话时,这种伤害,已经超越3岁半的蒙蒙(化名)所能理解的范围。
这起事件进入公众视野源于去年8月1日,3名受侵害女童来京治疗的消息。(本报2012年8月2日报道)
3个孩子都在事发幼儿园就读,她们被侵害后,家长怀疑孩子体内被侵害者放入异物,但廊坊不具备进一步检测和治疗条件。
受侵害的孩子们,嚷着下身疼痛,不愿让家长碰触。直到大人反复追问,才知道是“幼儿园爷爷用手抠屁股”、他把牙签塞进了孩子下身。
家长们愤而报警。2012年7月5日,被孩子们称为爷爷的杨成杰被刑事拘留,之后因涉嫌猥亵儿童被逮捕。
一同被控制的还有段丽芹——幼儿园园长,案发前,杨和段对外公开的关系是夫妻。
李恩泽,一名受害儿童的委托代理人,他回忆,在最初案件事实并不是很明朗的情况下,一位学生家长还向办案人员说杨成杰为人不错,称其和杨是老乡,平时两家关系交好。随后,该家长发现,自己的孩子也被侵害。
涉案男子否认猥亵指控
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近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据廊坊市安次区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5月至2012年7月,1950年出生的杨成杰在经营幼儿园期间,对多名幼儿猥亵、奸淫。起诉书显示,检方共计指控杨成杰12起猥亵和奸淫事实。其中多数发生在2011年之后直至案发。指控中,有的是杨成杰单独对多名孩子奸淫,有的是趁看护孩子午休之际,猥亵扣摸孩子敏感部位,有的儿童曾多次受侵害。
其间,杨成杰和“妻子”段丽芹还被指控犯有非法经营罪、重婚罪;据廊坊市安次区检察机关指控,段丽芹、杨成杰在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幼儿园,非法经营数额为95万余元。1968年出生的段丽芹,明知杨成杰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并生有一女。另外,段在被讯问过程中不如实提供证言,故意包庇杨成杰。
根据一审判决书上的记载,杨成杰当庭只肯承认确实重婚,但不承认曾经猥亵或强奸过任何一名孩子。
他亦否认非法经营幼儿园,辩解他曾经多次参加教育局组织的各种会议,并不是非法经营。其辩护人也对这两项罪名的指控提出了异议,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老板“妻子”犯包庇罪
判决书显示,虽有部分受害女童能够指认段丽芹曾看见过她遭受猥亵、强奸,但由于都是学龄前儿童,对受害经过的陈述非常简单。结合被害人的陈述,检方还提交法庭了大量司法鉴定及照片,证实部分孩子处女膜呈现片状破损、部分孩子外阴充血水肿,均为轻微伤。
李恩泽介绍,杨成杰刚刚被抓时曾有记者报道此事,并拍摄了家长带孩子到医院就诊的情况,当时接诊医生表示,“幼儿园的多名孩子在相同部位均受到侵害”,因此判断此案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这段采访录像被家长提交到法院,作为判案的参考。
最终法院一审判定,杨成杰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重婚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段丽芹犯包庇罪、重婚罪、非法经营罪,获刑5年。李恩泽介绍,目前二位被告人及部分家长均已提出上诉。
■ 案情
“妻子”帮忙拍下猥亵过程
检方针对杨成杰12起猥亵、强奸案举证质证,其中多次强奸、猥亵幼女5名,猥亵幼女7名。
12起指控中,有四次都是在“妻子”段丽芹在场情况下发生,另外还有三次段丽芹都在一旁帮忙照相,杨成杰被控特意扒开孩子的腿让段丽芹拍照。
据一名受害儿童的委托代理人李恩泽介绍,由于段丽芹每次都是用手机拍摄,而其被控制时已经更换了手机,而这些照片事先并没有保存,因此也就没能成为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
法庭上,被告人杨成杰和段丽芹,同样也都没有解释为何会在侵害孩子时拍照。
法院认为,虽然公诉机关指控因用手机拍下杨成杰强奸猥亵而犯猥亵儿童罪,但迄今只有被害女童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所以对此不予支持。
侵童疑犯在老家已有妻儿
据一名受害女童代理人李恩泽回忆,被警方控制后,最初杨成杰没有交代自己的身份证号等自然人信息,这让受害家长产生疑问,加之杨的一只手有残疾,包括代理律师都怀疑他可能身背其他案件,因此才不敢透露真实身份。
办案人员专门赴杨成杰的老家调查,发现他在当地已经结婚生子。
办案人员提取了其原配妻子同时也是法定妻子的证言。据她称,她17岁就与杨成杰结婚,并生育两儿一女,但20多年前,杨成杰突然离家出走,再无音讯。由于杨在家时,曾将全家户口迁到另外一个地方,他走之后,原配妻子带着三个孩子没法生活,于是又把户口迁回老家。
因找不到杨成杰及他的户口,原配妻子至今没有与他办离婚手续。
据李恩泽介绍,法庭上,杨对此并没有做出任何解释,但他承认重婚的事实。
■ 追访
12受害家庭共获赔万余元
本案中,多位家长在庭前都提交了数十万的民事索赔。
“比身体上的伤害更可怕的,是笼罩在孩子心灵上的阴影。”家长们说。
但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各方因此案而发生的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总共1万余的赔偿数额,平均每家只有1000多元。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之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恩泽表示,由于刚收到判决书,目前还没有确定最终的上诉意见,但家长们之所以提出上诉,主要原因就是赔偿数额过低。
李恩泽认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只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并不包含心理损失,而本案中女童们都没有工作、所受的直接伤情又都是轻微伤,但单纯按照法律生硬的解释,女童们所能得到的赔偿确实微乎其微,甚至一些家长在了解法律相关规定后,已觉得上诉无望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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